号: 003143277/202211-00009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奕棋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1-0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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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屯溪区奕棋镇 发布时间:2022-11-09 08:57 信息来源:屯溪区奕棋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办〔2017〕1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用于全市支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综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分配合理,责权明晰、管理规范,强化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分配市级农综改资金,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农综改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区县开展中央、省确定的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使用范围包括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国有农场改革等试点工作,以及中央、省、市需要推动落实的其他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事项。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补助、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综改资金应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  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国家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照股权比例量化。

第八条  农综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区县财政局对分配下达的当年中央、省、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及本级资金,应及时、足额安排到当年批准实施的每个具体项目。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决算审计、财政奖补资金支付时限按省、市规定办理。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下达

第九条  市财政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和下达全市的中央、省级财政农综改资金,在收到资金指标30日内下达到区县财政局;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明确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按照乡村人口、乡村个数、绩效考评结果、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及时分配下达到区县财政局。

第十条  区县财政局应将中央、省级和市级农综改资金,全额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并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足额安排本级资金,与中央、省级和市级农综改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的资金需要。同时,各区县财政局应将农综改资金安排分配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由各区县按照要求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农综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建立资金分配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要求每年对各区县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并对考评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各区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各区县财政、农村综合改革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农综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两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