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277/202503-00010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奕棋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3-1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政策 

作者:屯溪区奕棋镇 发布时间:2025-03-18 17:16 信息来源:屯溪区奕棋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概念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扶贫对象是指根据省定扶贫标准识别认定并纳入省扶贫统计监测系统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二、扶贫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一)省主要按照各地扶贫对象数量、贫困程度和省对各地扶贫工作及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因素安排资金。逐步推行资金规模与扶贫效果挂钩和扶贫资金竞争分配机制,优先支持积极性高、脱贫愿望强、扶贫措施得力、资金使用规范的地区。

(二)扶贫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扶贫目标,因地制宜地用于项目到户扶贫、移民扶贫、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贫困问题。

1.项目到户扶贫资金围绕扶贫对象增收项目确定使用方向,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特色产业,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互助式管理,有偿周转使用,缓解扶贫对象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鼓励各地将项目到户资金与社会扶贫、涉农惠农、金融信贷等资金有机结合,以村为平台,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产业项目,促进扶贫对象脱贫致富。全省各级财政对列入年度财政补助计划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按照每户不低于2000元标准进行扶持,由省、市、县共同承担,省每户补助500元,市补助不低于1000元,县补助不低于500元。

2.移民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贫移民搬迁户住房建设补助。各级财政对扶贫移民搬迁户每户补助2.5万元,其中省补助1.5万元,市、县各补助5000元。移民扶贫资金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兑现给移民搬迁户。移民搬迁户签定《移民搬迁协议书》后,预付总额50%的启动资金;房屋建好并拆除原住房后,经县扶贫、财政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3.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资金主要用于针对扶贫对象开展的实名就业技能和实用农业技能培训补助。支持有资质的培训基地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支持贫困地区以提高农民种养技术水平为目的开展农业实用技能培训;鼓励各地围绕当地扶贫产业发展,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委托式培训。各级财政对参加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的扶贫对象人均补助1400元,其中省补助900元,市、县各补助250元;对参加实用农业技能培训人员省人均补助200元。

(三)省财政按照省级扶贫资金总额的2%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市、县不得重复提取。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项用于建档立卡、动态监测、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公示和报账制管理等方面开支。

(四)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5.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8.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9.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10.企业借贷资金和企业担保金。

11.其他与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五)各地要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加大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力度,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扶贫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分级投入,精确瞄准、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

1.各级财政部门重点负责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会同扶贫部门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2.各级扶贫部门重点负责扶贫开发项目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扶贫资金的管理方式:

1.项目到户扶贫、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资金实行建立项目库与资金切块下达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围绕省委、省政府年度扶贫开发总体部署和任务目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年度扶贫资金支持重点,指导各市、县建立年度扶贫项目库。各县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确定的当年扶贫资金支持重点,结合本地实际,组织项目申报评估,建立年度项目库,明确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扶持对象、预期结果、补助标准与方式,分级投入资金数额等内容。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逐级上报市、省扶贫和财政部门。省扶贫办组织专家对市、县申报的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建立当年省级扶贫资金项目库。省扶贫办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包括审核意见及符合要求的项目清单)正式反馈市、县的同时,省财政厅通过切块方式下达省级专项资金。

2.移民扶贫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由省扶贫办根据市、县移民扶贫建档立卡和项目申报情况,制定全省移民扶贫分年度项目计划,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对项目到户扶贫、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资金,由各市、县在省下达专项资金30个工作日内,在经省审核的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将资金安排下达到具体项目,同时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对移民扶贫等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核查验收结果拨付资金。

(五)各级扶贫与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上报项目的管理责任。省、市两级主要负责资金和项目监管,县级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指派专人到项目单位现场核对,确保项目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扶贫项目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按原程序报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项目完工后,由县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全面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市、省扶贫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检查、抽查。

(七)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专账核算,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扶贫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扶贫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建档立卡扶贫对象须经村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后,方可纳入扶贫统计监测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扶贫档案数字化管理。

(九)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十)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对本级扶贫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扶贫资金支持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的、实施结果等,均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媒体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以上公告、公示时间均不少于15天。

(十一)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分配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1.资金使用成效:主要评价扶贫项目区域(县、乡、村)扶贫对象人均增收情况,扶贫对象数量减少情况等。

2.资金投入:主要评价资金拨付到位,市、县本级预算安排扶贫资金,建立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扶贫项目库建设及其它投入情况等。

3.资金使用:主要评价扶贫资金到村到户到项目,项目库执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和整合其它资金情况等。

4.资金管理:主要评价各级扶贫资金管理公告公示、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档案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创新,年度扶贫资金报账,会计财务规范化建设及违规违纪情况等。

(十二)各市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半年、第3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和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分别报送半年、前3季度和全年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绩效评价自评情况。

(十三)省财政在扶贫资金中每年安排绩效评价资金,根据各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市、县给予以奖代补。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四)对违反《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