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公共租赁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发放标准和形式
发放标准:中央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县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安排。
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为准。
第六条 中央公租房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某市、县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该市、县年度筹集套数÷各市、县年度筹集套数之和)×年度公租房补助资金总规模。其中:该市、县年度筹集套数是指该市、县当年计划筹集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筹集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筹集套数。
第七条 省级公租房补助资金参照中央公租房补助资金公式法和各市、县公共租赁住房数据、资料报送情况等工作成效分配给市、县,其中根据工作成效分配的资金不高于省级公租房补助资金总额的10%。
第八条 每年2月28日前,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有关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门,向省级财政、发展改革和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市本级及所辖县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附以下资料。1.本年度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市(县)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和完成情况表》(一式三份,加盖印章,并附电子版);3.有关部门上年度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及收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每年3月31日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审核认定后的各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有关资料,一并汇总报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九条 各市汇总上报的书面材料及所附报表、资料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对各市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低于市、县总数的30%。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公租房补助资金处理。
2010年公租房补助资金分配和下达,以省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2010 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数等因素为依据。
发放形式:第十条 中央公租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中央分配资金指标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统一下达市、县财政部门。省级公租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中央和省级公租房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公租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公租房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时,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 款“保障性住房支出”99 项“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