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277/202503-00015 信息分类: 本级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奕棋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3-0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奕政〔2025〕10 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奕棋镇贯彻落实《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屯溪区奕棋镇 发布时间:2025-03-03 14:42 信息来源:屯溪区奕棋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奕棋镇贯彻落实《屯溪区殡葬管理

实施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属各内设机构、各村

    为进一步推进我镇殡葬管理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奕棋镇贯彻落实《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屯溪区奕棋镇人民政府

                                         202531日    

 

 

 

奕棋镇贯彻落实《屯溪区殡葬管理

实施办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确定的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和措施,进一步推进殡葬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殡葬惠民和群众丧葬有序。现结合本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成立镇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措施,全面落实部门联动机制、殡葬惠民政策、公墓建设管理、工作职责、责任追究等各方面工作。做好《办法》的贯彻和落实工作,进一步推进我镇殡葬改革和管理。

二、广泛宣传各村和各内设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利用村务公开栏、宣传册、网络、微信等方式宣传《办法》的内容和工作举措,做到家喻户晓。深入宣传殡葬整治、骨灰集中安葬、生态节地葬、殡葬惠民政策对美化城市、改善环境及个人殡葬奖补等方面的好处,引导改变群众丧葬的旧传统旧习惯,提高群众执行《办法》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村级殡葬信息网络,对辖区内殡葬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同时要加大宣传法规政策,教育党员干部以身作则,模范的执行《办法》。

三、工作措施。按照殡葬法规和殡葬政策规定,提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对殡葬管理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查处的活动。

(一)禁止非法买卖或转让、出租墓地、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二)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上述区域内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对“三沿五区”(铁路、公路沿线、河流沿岸和风景名胜旅游区(点)、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集中住宅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各类散葬坟墓分类整治。

(三)因项目建设需迁移的坟墓,由镇村协助建设单位在用地前一个月通知墓主在规定期限内认领起葬,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负责遗骨火化或就地深埋;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崇尚文明节俭治丧。丧事操办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大操大办;不得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污染环境、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市容观瞻;不得在禁烧、禁放区域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公墓等安葬区域使用不易降解祭祀用品祭扫等。

(五)禁止新建硬化大墓、豪华墓和活人墓,禁止乱埋乱葬。

(六)科学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在骨灰葬法上逐步提高生态节地葬比例。严格执行公墓墓穴占地标准,单穴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应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严禁建设超标准墓穴;墓碑应为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采用卧式碑;墓穴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公益性公墓收入用于公墓建设、维护、管理等支出。

(七)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生前正在领取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三类特殊群体实行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补助。补助条件:具有本镇户籍或在本区去世并在黄山市殡仪馆火化或在异地去世异地火化。补助项目及标准:对遗体接运、遗体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进行补助,其中补助遗体接运费每具320元、遗体冷藏费每具两天70元、遗体火化费每具600元、骨灰寄存费118(普通格位寄存一年内),共计1108(政府定价调整的按照新规执行)。超出以上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及选择其它殡葬服务项目产生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列承担。

(八)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农村户籍村民)亡故火化后安葬在屯溪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的,每人给予1000元的墓穴购置补助。补助资金由镇人民政府承担,列入镇级财政预算。

(九)已故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分散供养、集中供养)免费入葬公益性公墓,墓穴购置费由镇级财政承担。鼓励采用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镇人民政府协助区社会福利院(区敬老院)做好在院已故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安葬工作。

四、责任追究

从事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审批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补助申请的,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费用的,由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补助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殡葬服务单位虚报申领补助费用的,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反公墓建设、管理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方案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