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445/202106-00053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昱东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 2021-06-2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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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办事处主任李海鹰 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解读

作者:屯溪区昱东办 发布时间:2021-06-24 14:49 信息来源:屯溪区昱东街道办事处 阅读次数: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 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5号)等文件要求。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统筹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推动城乡医疗救助民生工程项目的实施,结合我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法,经研究,为民服务中心拟定。

 

四、工作目标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困难群众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五、主要任务

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全覆盖,稳定实现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六、创新举措

开通即时结算。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各部门工作,共同抓好落实,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补贴工作。

(二)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快速响应及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八、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他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3.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的费用。

4.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却无法出具转诊转院证明所发生的费用。

5.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受理。

 

九、政策咨询方式

单位:昱东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电话:0559-2528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