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2MB1C8055XD/202208-00007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8-1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动回应】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环罚字〔2022〕4号 )

作者: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2-08-10 11:41 信息来源: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黄山市徽州区城东工业供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684989947Y

法定代表人:周志红

地址:黄山市徽州区循环经济园虎亭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3日,接群众举报徽州区丰乐河2号沟水面存在油污,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下午14时10分许,你公司操作员工在油料库区进行柴油分装时,因工作疏忽导致柴油泄漏至油料库区围堰内,从应急阀门(事故发生时,处于开启状态)流出,并通过厂区雨水管网进入徽州区循环经济园雨水沟,最终排入2号沟。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你公司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导致共约1.1吨柴油泄露进入外环境,对徽州区丰乐河2号沟水质造成较大影响。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1. 2022年6月13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 2022年6月13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 2022年6月13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书证)提取单8份(提取的书证包括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红、总经理徐某某、车间主任刘某某、维修班长兼铲车司机江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本部分节选及备案表复印件,你公司集中供热环保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表文本节选和报告表审查意见以及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封面和验收组专家意见复印件,你公司最近一次<2022年6月9日>柴油采购发票复印件);

4. 2022年6月13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提取的照片为2022年6月13日现场执法检查时,由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公司柴油储罐、柴油罐区围堰应急阀门、厂区雨水总排口照片共3张);

5. 2022年6月17日黄山安琪儿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检测报告1份;

6.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相关责任人接受案件调查的委托书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黄环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出具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以《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自由裁量,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陆佰圆整(¥49,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黄山市工商银行荷花池支行

户    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帐    号:1310091329024909727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