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2MB1C8055XD/202211-00002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2-11-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环罚字〔2022〕6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动回应】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2-11-01 14:39 信息来源:屯溪区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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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2MA8NGTCW7D,法定代表人张杰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南滨江西路7号黄山元一大观水口街9203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992022929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该段时间你公司夜间营业时(2100时至凌晨2:00)被元一环翠堂美居酒店和周边居民多次投诉反映噪声扰民我局虽督促你公司采取了一定隔音降噪措施,但效果不佳,群众投诉仍然强烈。2022927我局委托第三方对你公司夜间营业噪声进行监督性监测,检测点位共7处,超标4处。2022929按程序报批立案(立案号:黄环罚立字20229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299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29132022108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副总经理汪登峰询问时制作的《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情况及违法事实和原因。

    3.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据(书证)10份,提取的书包括:一是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和房屋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公司地块属商业用地性质;二是你公司提供的法人代表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张杰副总经理汪登峰身份证复印件各1证明当事人委托调查询问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三是领导接访信访信访局转办信访、电话投诉信访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有投诉且经核实;四元一翠堂美居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酒店客人投诉退款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噪声扰民影响重大;五黄山市屯溪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黄山安琪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1021日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黄环告字〔202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20221025日向我局递交放弃陈述申辩权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八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及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220号)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壹佰伍拾圆整(¥21,6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黄山市工商银行荷花池支行

户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1310091329024909727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生态环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