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黄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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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秀清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九龙低碳经济园区乐山路7号
你公司底漆房喷漆环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气体,未在完全密闭空间中进行,在我局检查之日起当场改正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5月12日,黄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屯溪区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底漆房喷漆环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气体,未在完全密闭空间中进行。2022年5月12日,你公司当场改正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杨秀清身份证复印件1份;
3.5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4.5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
5.5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相关负责人程阳开询问时制作的《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6.5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开展现场核实时制作的《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7.5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黄环免罚
告字[2022] 2号)和《黄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教育
经查,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按照规定做好底漆房喷漆环节密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要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底漆房喷漆作业环节要做好密闭。
2.你公司要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并将学习体会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6个月内直接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起诉。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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