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山市徽运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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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洪胜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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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9号,黄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屯溪区城管执法局阳湖镇执法中队通报线索,对屯溪区帅鑫工业园黄山娜美服饰有限公司厂区内堆放不明固体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勘察,初步判定厂区内堆放的固体为污泥,约300余吨。经检测,不含腐蚀性、急性毒性、污染性等危险特性。现场发现一辆豪沃半挂牵引车(皖J66478)停靠在厂区内,经询问车主姜建良,得知该车辆为你公司所有,经你公司授意,从浙江省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装运污泥倾倒堆放在屯溪区帅鑫工业园黄山娜美服饰有限公司厂区内。由于2021年底至2022年上半年,杭州和黄山两地先后交替出现疫情,故此案件搁置至2022年6月启动后续调查取证。2022年6月29日,黄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赶赴杭州,联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浙江省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并于7月8日、8月5日对你公司总经理叶波进行询问,确定半挂牵引车车主姜建良是根据叶波本人安排同意,将浙江省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的370吨淤泥(属工业固废)运输至黄山娜美服饰有限公司厂区内倾倒堆放。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1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对黄山娜美服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杭州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以上共3份《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据(照片)8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2021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输车车主姜建良询问时制作的《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对黄山娜美服饰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周建伟询问时制作的《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杭州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部工作人员康镇询问时制作的《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7月8日、8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叶波询问时制作的《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以上共5份《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和原因。
3.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据(书证)24份,提取的书证包括:一是你公司、黄山娜美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二是你公司提供的法人代表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洪胜秋、总经理叶波、运输车主姜建良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代表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卜建桥、总经理助理鲁建慧、公司生产部工作人员康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康镇的工作关系证明1份,黄山娜美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综合部经理周建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10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调查询问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三是你公司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车辆挂靠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道路运输的合法性和车辆皖J66478挂靠从事运输业务的合法性;四是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付款凭证1份以及你公司提供的入账凭证和运输成本说明各1份,证明黄山市徽运物流有限公司带回黄山淤泥的实际重量和违法所得;五是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废环境影响分析1份,《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受理书》(编号:报备表2020-8号)1份,《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碎石原料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碎石原料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杭科普检测(2020)竣字第2020040019号)1份,黄山市屯溪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合肥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污泥检测报告1份,以上5份证明倾倒在屯溪区帅鑫工业园娜美厂区的淤泥为工业固体废物;六是阳湖镇人民政府、屯溪区九龙低碳经济园区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黄山市徽运物流有限公司倾倒固废处置费的说明》1份,证明固废所需处置费用金额及具体明细。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听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出具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及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2﹞20号)。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零陆拾圆整(¥111,0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陆佰贰拾圆整(¥26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黄山市工商银行荷花池支行
户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131009132902490972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7日

皖公网安备 3410020200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