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2MB1C8055XD/202309-00014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9-1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皖黄环(屯)罚〔2023〕1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动回应】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黄环(屯)罚〔2023〕1号)

作者: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3-09-13 10:37 信息来源:屯溪区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黄山市飞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6891724D1-1,法定代表人刘凯伟,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黎阳镇三门呈。

2023818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生产车间东南侧露天堆放大量砂石(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堆放约200吨左右),未采取遮盖、洒水等有效降尘措施来控制、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82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3822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伟询问时制作的《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情况及违法事实和原因,以及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3.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据(书证)4份,提取的书证包

括:一是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和法定代表人刘凯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刘凯伟的身份;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建设项目履行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的情况;

4.群众来访登记表1份,证明你公司有投诉且经核实;

5.2023821,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了你公司生产车间东南侧露天堆放大量砂石未采取遮盖、洒水等有效降尘措施来控制、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的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黄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汪卓华、朱金松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3828日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黄(屯)罚告20231)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2023828日向我局递交放弃陈述申辩权的

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及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圆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黄山市工商银行荷花池支行

户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1310091329024909727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18栋,联系电话0559-235528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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