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皖黄环(屯)罚〔2023〕2号)
黄山市建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91856322W(1-1),法定代表人胡朝霞,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戴震路40-2号。
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员工在厂区露天刷漆作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盛雪园询问时制作的《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情况及违法事实和原因,以及环境违法行为不足3个月的事实;
3.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据(书证)7份,提取的书证包括:一是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二是你公司提供的法人代表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胡朝霞、现场负责人盛雪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调查询问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三是你公司提供的产品简介和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是UV涂料(一种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四是你公司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35项目类别,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4.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了你公司员工在厂区露天刷漆作业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黄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汪卓华、朱金松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黄环(屯)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2023年8月29日向我局递交放弃陈述申辩权的
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及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黄山市工商银行荷花池支行
户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1310091329024909727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栋,联系电话0559-235528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8日

皖公网安备 3410020200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