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2MB1C8055XD/202311-00010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3-11-0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皖黄环(屯)罚〔2023〕3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动回应】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皖黄环(屯)罚〔2023〕3号)

作者: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3-11-06 17:18 信息来源:屯溪区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黄山市屯溪区石雕工艺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02MA2NM2BN5C,法定代表人程佑富,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黎阳镇高枧2号。

20239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切割、雕刻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据(书证)4份: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法定代表人程佑富、现场负责人程华进的身份证复印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程佑富、程华进身份信息的事实。

2.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证明2015年该建设项目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事实。

3.202397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3913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程华进询问时制作的《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情况及违法事实和原因。

5.202397,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了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切割、雕刻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黄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汪卓华、程小草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3920日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黄(屯)罚告20233)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2023928日向我局递交放弃陈述申辩权的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圆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黄山市工商银行荷花池支行

户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1310091329024909727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18栋,联系电话0559-235528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