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18〕270号)第十一条: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项目范围和申报要求。各市、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县(市、区)粮食、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开展现场核查,按规定程序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各市粮食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比对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对各市上报的粮食产业化项目组织评审,并将拟支持项目在省粮食局网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