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活动致受伤,耐心释法化纠纷

作者:屯溪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2-05 11:13 信息来源:屯溪区司法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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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屯溪区司法局屯光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情的起因是,齐某某的孩子在上体育课时不慎摔倒受伤,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前往屯光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听取并梳理了双方争议焦点,观看了案发现场相关视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告知双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内受到人身损害时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通过工作人员多番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