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屯溪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屯政〔2024〕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相关规定,决定对屯溪区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屯溪区范围内,由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按照本政策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办法
(一)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鼓励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处于缴费期的,可凭缴费凭证逐年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待遇时有缴费补贴余额的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三)补贴对象享受征地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屯溪地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今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屯溪地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屯溪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屯溪区政府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在被征收土地安置人员中确定缴费补贴对象,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并按规定公示缴费补贴对象名单,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征收土地时间等情况、区农业农村局协助确认缴费补贴对象身份资格等情况,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复审、登记,建立被征地个人账户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政府依法征收屯溪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根据屯溪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单独选址用地(政府批次用地)、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计算公式:区片综合地价(万元/亩)×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面积(亩), 或缴费补贴标准×保障人数。今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结合区片土地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实施。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通知执行前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待遇支付。筹集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区财政解决。
(三)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至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部门职责,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屯溪区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继续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政策执行前屯溪区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从2024年1月起,55-59周岁领取待遇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60元调整为220元;60周岁及以上领取待遇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60元调整为260元。今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结合屯溪区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本政策执行前屯溪区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已经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四)本政策执行前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待遇支付按原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征地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相互配合,做好补贴对象名单审核、公示工作,按照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征地缴费补贴标准,及时筹集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要统筹考虑屯溪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历史现状和征地用地的实际情况,审慎开展被征地农民政策宣传,做好信访维稳工作。认真研判社会风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逐步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差距,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屯溪区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2024年1月1日至本政策执行前符合本政策条件的,参照本政策执行。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屯溪区被征地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被征地保障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
2024年3月15日
附件:
屯溪区被征地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被征地保障对象 享受缴费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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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 编号 |
区片范围 |
被征地社会保障费用 筹集标准 |
被征地保障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 (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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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筹集 (元/亩) |
一事一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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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老街街道,昱中街道,昱西街道,昱东街道,屯光镇(屯光林场、湖边社区、社屋前社区、云村村) |
61600 |
当期批次筹集资金不足以保障当期批次保障人数所需资金总额时,按缴费补贴标准×保障人数筹集 |
58725 |
Ⅱ |
屯光镇(草市社区、浯村村、留村村、汉沙村、南溪南村、富礼村、尤溪社区、篁墩村),新潭镇(新潭村、华资社区) |
6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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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
新潭镇(上资村、东关村、汗山桥村、仙林村、梅林村,竹林村、引充社区),阳湖镇(阳湖社区、洽阳社区、兖山社区),奕棋镇(徐村村、奕棋村),黎阳镇(隆阜一村、隆阜二村、隆阜三社区、隆阜四社区、隆阜茶林场、龙山社区) |
5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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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
新潭镇(蕉充村、霞高村、陈坑村、瓯山村、长林村、长源村、仙和村),黎阳镇(凤霞村、三门呈村、高枧村、闵口村、新江村、傍霞村),奕棋镇(江村村、查塘村、瑶干村、博村村、占川村、林塘村、朱村村),阳湖镇(三充村、紫阜村、兖溪村、稽灵山社区、柏山社区、黄口社区) |
55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