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屯政办秘 〔2024〕 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屯溪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屯溪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有效提高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黄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暂行规定》(黄消〔2020〕106号)《黄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黄消办〔2022〕38号)《屯溪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屯办〔2020〕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全区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持续发展、规范运行的原则,推进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始终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站)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战勤保障及有关辅助工作的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屯溪区行政区域内(不含新潭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训练、执勤、保障等。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应当根据全区消防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
第六条 区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年度招录计划,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28周岁;
(三)身体健康,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四)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六)取得国家中级以上技术职业资格或确因岗位需求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一般不得超过35周岁。同等条件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以及有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确认、政审、面试、体检、培训考核、公示、订立劳动合同等。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区消防救援部门统一管理,属地镇(街道)等用人单位配合管理,招聘部门根据需要,按照就近就便、职住兼顾原则统筹调配。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管理,规范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三)处置辖区各类灾害事故,接受消防救援部门、属地镇街道统一调度,参加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和现场勤务;
(四)掌握辖区内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及器材装备,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五)准确统计辖区接警出动、火灾和抢险救援数据;
(六)协助消防救援部门普及消防知识,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及其他辅助服务工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应当执行等级勤务模式,进行执勤战备教育,实行二十四小时备勤和轮值班制度,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应当在区消防救援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考取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为在岗履职和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员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规定期限内未掌握消防员基本技能的;
(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消防部门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或构成犯罪的;
(五)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六)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章 综合保障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岗位一般设立队(站)长、副队(站)长、班长、战斗员等类别。其中,队(站)长、副队(站)长由用人单位任命,并报区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薪酬待遇参照《黄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暂行规定》(黄消〔2020〕106号)及《黄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黄消办〔2022〕38号)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确保“同工同酬”“同城同酬”。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普发的年度考核奖,按在编人员最低标准的50%发放(具体参照区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灭火救援岗位的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保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政府表彰奖励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对有突出事迹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有关规定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享受优先办理子女入学入托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探索建立工作机制,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有关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安排转岗。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落实工伤及抚恤待遇、生活保障。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应按程序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政策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