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屯政办〔20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屯溪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
屯溪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2013〕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区财政局,纳入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省、市对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代表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区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区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报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结束后1个月内,由区属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企业或者区级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区属企业在向区级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应将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区财政局。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编制合并报表的,为“净利润”,下同)为基础申报。
区属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时,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暂定为30%。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区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 区属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区级预算单位、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会商区级预算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三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相应的目级科目。
第十四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区级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报的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
(二)区财政局在收到区级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三)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四)区属企业依据区级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将应交款项及时足额交入区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五条 区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
第十六条 对已缴入区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及时足额划解区国库,纳入国库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属企业应当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区属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区财政局、区级预算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区级预算单位应将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兑现奖惩。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级预算单位对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实现、上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属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凡侵占、瞒报、拖欠、挪用、截留以及擅自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