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189/202209-0005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9-1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屯民福〔2022〕173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屯溪区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站)和老年食堂及助餐点建设运营方案》的通知

作者:屯溪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9-13 10:58 信息来源:屯溪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屯溪区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站)和老年食堂及助餐点建设运营方案》,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山市屯溪区民政局

                             2022826

 

 

 

 

 

 

屯溪区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站)和老年食堂

及助餐点建设运营方案

 

为促进全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和老年食堂及助餐点建设和规范管理,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安徽省民政厅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黄山市民政局《关于试点建设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通知》和省、市《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及《黄山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等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制定《屯溪区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站)和老年食堂及助餐点建设运营方案》。

一、总体要求

立足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需求,建立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站)及老年食堂及助餐点建设运营机制,实行养老服务绩效评估结果与运营补贴挂钩,推动镇(街道)、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和老年食堂及助餐点常态化、规范化运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二、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与运营

屯溪区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站)由区镇两级政府出资建设,鼓励经济基础较好的村级组织安排一定资金参与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对条件成熟的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由镇街委托具备资质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管理,区财政根据运营机构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给予运营机构一定运营补贴。对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运营条件尚不成熟,由村级组织聘用专人管理服务的村级养老服务站,区财政将根据其实际运行年度绩效评估情况给予一定运行补贴。

(一)运营补贴对象:镇街级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机构(含有关村级组织)。

(二)运营补贴金额: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的镇街级养老服务中心,根据运营机构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给予510万元运营补贴;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的村(社区)级养老服务站,根据专业运营机构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给予35万元运营补贴;对由村级组织聘用专人管理服务的村级养老服务站,根据村级组织管理服务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给予12万元运行补贴。

(三)运营补贴标准:1.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绩效评估实行百分制。90分(含)以上为优秀,镇街级补贴10万元、村(社区)级补贴5万元;86分—89分为良好,镇街级补贴8万元、村(社区)级补贴4万元;80分—85分的为合格,镇街级补贴5万元、村(社区)级补贴3万元;8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不予补贴。2.村级组织聘用专人管理服务的村级养老服务站,绩效评估实行百分制,90分(含)以上为优秀,补贴2万元;8089分为良好,补贴1.5万元;7079分为合格,补贴1万元;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不予补贴。

专业运营机构承接运营起始时间以签订的委托运营协议时间算起。对运营机构,首次绩效评估时运营时间超过一年的,超过时间按照绩效评估结果按月计算运营补贴金额。

村级组织聘用专人管理服务的村级养老服务站,运行起始时间以签订的聘用专人管理服务协议时间算起,首次绩效评估时运行时间超过一年的,超过时间按照绩效评估结果按月计算运行补贴金额。

(四)运营补贴发放:每年1月底前,区民政局根据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站)专业运营机构、村级组织年度绩效评估结果,核算运营(运行)补贴金额报区财政局下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区民政局发放到镇街(新潭镇运营补贴由新潭镇财政承担和发放),由镇街兑现给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运行)机构、村级组织。

(五)运营绩效评估

1.评估对象: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机构。

2.评估主体:镇街成立绩效评估小组,于每年1220日前按照《屯溪区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站)绩效评估标准》进行量化评分,确定绩效评估结果(评估标准见附件);区民政局对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核定运营补贴金额。

3.评估方式:①服务现场及过程观察。对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站)和运营机构的场地及服务过程进行现场观察和信息收集,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硬件、制度建设、服务人员情况、服务过程等。②资料审阅。查阅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站)和运营机构的各类文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资质证明、各类规章制度、服务档案记录等。③人员访谈。通过与运营机构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家属等交谈了解情况,访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项目介绍、特殊个案处理经验、服务存在的问题、服务投诉处理情况等。④满意度调查。从服务对象中抽取部分人员,采取面对面或电话了解等形式,按照满意度调查内容开展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表见附件)。⑤绩效评估小组综合评估方式掌握的情况,对照评估标准量化评分,确定评估结果,并将改进意见反馈运营机构。

三、老年食堂及助餐点建设与运营

(一)老年食堂及助餐点建设

1.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食堂及助餐点由区镇两级政府出资建设,并鼓励由镇街委托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机构或专业餐饮服务企业开设。鼓励镇街委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镇政府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社会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设社企合作式老年食堂和助餐点,建设补助根据实际建设投入,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适当补助。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通过冠名捐助等方式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组织开展冠名认捐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活动,符合条件的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2.开设的老年食堂和助餐点经区民政局审核通过,悬挂老年食堂和助餐点统一标识;各老年食堂和助餐点可为本区内跨镇街居住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老年食堂和助餐点可面向公众开放,重点服务老年人。

(二)助餐补贴

1.老年人在老年食堂及助餐点就餐(含送餐)享受就餐补贴。

2.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社企合作开设的老年食堂及助餐点(开展膳食制作的)均享受运营补贴。

(三)餐费标准:老年食堂及助餐点,要提供不少于2种价格为10元的标准套餐供老年人选择,供应标准套餐份量要满足老年人需求。老年食堂及助餐点应根据老年人个性化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其他价格的套餐。

(四)助餐补贴对象及金额

1.就餐补贴对象:本区户籍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享受就餐补贴。

2.就餐补贴金额:按照每人每餐17元的标准给予就餐补贴。其中6069周岁每人每餐1元、6069周岁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餐3元,7079周岁每人每餐3元,8089周岁老人给予每餐5元的就餐补贴,9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每餐7元的就餐补贴,每人每天最多补贴2餐(中餐和晚餐)。送餐上门的送餐费老人自付。就餐补贴在老年人购餐时直接从价格上扣除,补贴金额由老年食堂及助餐点(膳食提供单位)先行垫付,据实登记。

3.运营补贴金额:有独立厨房开展膳食制作的老年食堂和助餐点,每提供1份符合年龄条件的老人餐给予2元运营补贴(不含早餐),每家老年食堂及助餐点每年运营补贴不超过6万元。

(五)助餐补贴发放:提供膳食的老年食堂和助餐点,于每季度后次月,将老人就餐人次、就餐补贴金额和运营补贴金额上报所在镇街,经镇街核对后,由镇街据实向区民政局申领补贴(新潭镇助餐补贴由新潭镇财政承担和发放),发放给老年食堂和助餐点运营机构。

(六)加强老年食堂和助餐点规范管理

1.开展膳食制作的老年食堂及助餐点,以及提供无膳食制作助餐点膳食的运营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食品经营许可资质。

2.老年食堂和助餐点开设要经过区民政局审核、备案,并与镇街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3.老年食堂和助餐点要在显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开放时间、每周食谱、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等。

4.老年食堂和助餐点要与享受就餐补贴老人签订服务协议,补贴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应与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5.鼓励老年食堂和助餐点运营机构开发、租赁助餐服务信息化应用程序(APP),实现网上点餐、手机点餐、电话点餐等多种方式助餐服务。

6.开展膳食制作的老年食堂及助餐点,收取老人预存就餐费用每次不得超过300元。对老人预存的就餐费用,可由老年食堂及助餐点所在村(居)代管,每月据实拨付老年食堂及助餐点运营机构。

7.开展膳食制作的老年食堂和助餐点运营机构应积极与镇街(村居)合作建立志愿服务队伍或引进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为老助餐服务和志愿送餐服务。无膳食制作的助餐点,所在村居要明确专人负责并组建专门助餐志愿服务队伍,每日在老人就餐时开展服务。

8.镇街(村居)负责对所属老年食堂和助餐点运行进行常态化监管,区民政、市场监管、住建、消防部门定期联合对老年食堂和助餐点食品安全、设施安全、消防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予以取消运营机构运营资格,并追回违规取得的有关补贴资金。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的次月开始实施,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方案将根据一年实际运行情况可适时予以调整。2021816日印发的《屯溪区城乡养老服务中心及老年餐厅建设运营方案》(屯民福〔2021140号)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城乡养老服务中心评估标准(专业运营机构运营)》

附件2《村级养老服务站评估标准(村级管理)》

附件3《屯溪区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站)满意度调查表》

 

关于印发《屯溪区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站)和老年食堂及助餐点建设运营方案》的通知.pdf,【附件1】城乡养老服务中心评估标准(专业运营机构运营).doc,【附件2】村级养老服务站评估标准(村级管理).doc,【附件3】满意度调查表.doc